政策法规
    联系我们
    你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淄博市第四次经济普查单位清查补充登记公告

    2018-11-24 16:17:16      点击:
    附件:


          淄博市第四次


          经济普查单位清查补充登记公告


    各普查登记对象(行业管理单位):


          您好!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淄政字(2018) 34 号)的部署安排,全市正在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目前,进入查遗补漏阶段。现将有关补充登记事项公告如下:


          单位清查的对象是在全市境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


          当前全市第四次经济普查工作正处于单位清查阶段的重要时期,各镇办、社区(村居)普查区的普查员已经对片区内进行了“地毯式”入户清查,因单位(公司)搬迁、更换经营地、没有开展实际经营、联系电话变更等原因,部分单位和个体户还未进行清查登记。根据国家普查方案要求,请尚未进行清查登记的普查对象,携带营业执照在10月31日前,到所在地就近的镇办、社区(村居)普查区及时进行普查表填报。对逾期未清查登记的,将依据《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纳入统计信用异常企业名单。对拒绝或妨碍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的行为,或虚报、瞒报、漏报清查资料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相应条款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实施联合惩戒。




          特此公告。


          淄博市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