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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的主要问题

    2018-06-14 15:21:24      点击:

         商事制度改革以来,随着顶层设计的不断完善以及各项措施的落地生根,解决了工商登记长期以来积压的大量问题,在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得到政府、社会和企业的极大肯定。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经营范围登记成为一线登记人员普遍反映审核难度最大、问题最集中的领域之一。作为抓手和发力点,优化和完善经营范围登记具有重要意义。
    经营范围登记存在的必然性
         现行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制度的理念和基本框架形成于上世纪80年代的计划经济时期,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经营范围作为市场主体登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已深深嵌入我国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围绕着“经营范围”产生了诸多法律法规、司法案例,诸多行政部门履职依赖于经营范围登记。
         从我国经济发展现状来看,企业经营范围,尤其是“一般经营事项”会逐步弱化直至消失,例如“营改增”税制改革后,原先因经营范围而让企业十分纠结的“营业税”逐步退出历史舞台。但同时,围绕着经营范围仍有诸多法律法规、制度设计,彻底改革的窗口期尚未到来。因此,企业经营范围登记还有保留的必要,但必须加以改革,既包括技术层面调整和细节修补,更包括立法层面的制度性创新,站在建立完善统一规范大市场的高度统筹考虑。
    现阶段的主要矛盾
         现阶段,关于经营范围登记的主要矛盾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是申请人与工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之间信息不对称。由于经营范围相关法规表述较为模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在经营范围表述上的不实用性,申请人在申请经营范围时,没有特别清晰的参照物,不知道该怎么表述,往往填报的申请较为口语化。同时,工商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之间也存在信息不对称、工商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与行业准入许可证上的表述不一致等兴情况,进而导致申请人需二次登记。
         二是工商部门登记尺度不统一。由于没有统一、规范、实用的参照物,各地工商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尺度不统一,省与省之间、市与市之间、甚至区与区之间对同一经营行为表述不同,这给本就不知如何填报的申请人造成了困惑。
         三是实际经营需要与经营范围法定属性之间的矛盾。《行政许可法》确定了经营范围登记属于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企业的一种赋权行为,未登记,不生效。这就在社会上形成了以经营范围判断企业法定业务边界的情况,进而将经营范围过度解读成了具体经营项目。主要表现在:一是招投标和签订合同,甲方要求乙方必须经营范围中含有某项极为具体的业务;二是税收征管,以经营范围作为核定营业税种和领取发票的主要依据。
         四是新兴行业快速发展与经营范围难以适用的矛盾。近几年,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各种新行业、新业态层出不穷,行业准入方面的法律法规修订明显滞后,行业主管部门对一些新行业也存在着分类模糊、监管职责不清的情况,而经营范围登记的主要参考物《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时隔7年才予以更新,严重滞后,导致了如共享单车、区块链等新行业没有明确的分类。
    经营范围登记改革的方向
         经营范围表述用语实行标准化管理。建设全国统一版本的经营范围规范用语标准库,通过对存量企业经营范围的梳理分析,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相关国标注释、说明,建立起依托于国民经济行业大、中、小类为主体框架的标准化数据库,由工商总局实行动态更新。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自主添加维护权限,各地自主维护的内容实时直报工商总局统一更新。在登记系统中开发智能化填报功能,申请人申报可自主从系统提供的经营范围中进行选择,同时也可以探索将已核准的企业经营范围作为范例供申请人参考使用。
     
         建立特许准入行业经营范围关键词库。对前置许可事项、后置许可事项,按照事项名称逐项制定“双告知”推送关键词库,并定期进行更新、完善。每一个特许准入许可事项,按照事项名称、主要推送部门、辅助推送部门、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用语、推送提取关键词进行梳理汇总,经各主管部门会签审定后予以发布。青岛市在这方面做了大胆有效的尝试,借力于“放管服”改革,协同编办等改革牵头部门,制定信息共享制度,将300余项特许准入事项发50余个行政部门确认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用语、推送提取关键词,规范用语和关键词由各部门负责提供并从制度上要求其定期更新,并将推送、认领、更新关键词库等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自2016年8月份平台上线以来,青岛市“双告知”平台向各行政部门共推送企业信息98.3万条,2017年认领率达到100%,成效明显。
     
         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将经营范围规范用语标准库面向社会公众开放,供自主查询,使社会公众清晰知晓一般经营事项的规范表述用语、特许经营事项对应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用语,化解工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人三方之间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登记矛盾。
     
         实行“主营业务+ 自主申报”登记模式。逐步改革现有登记模式,划分“主营业务”和“一般经营业务”。“主营业务”作为法定登记事项,包括主要经营业务、限制经营业务和特许经营业务;“一般经营业务”作为信息采集项,对不涉及特许经营、限制经营、禁止经营的,由申请人自主填写并公示。
     
         推进《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更新升级频率。2017年6月,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发布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距离现行标准修订周期长达7年。在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当下,新兴行业、新兴业态层出不穷,指导规范全社会各行各业分类的最高标准文件应当做到与时俱进,建议推进《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年度修订编撰制度,及时吸纳新业态、新行业,统一社会经济行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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